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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刘某甲、颜某某重婚案)_江苏省睢宁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江苏省睢宁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睢检一部刑诉〔2019〕245号

被告人刘某甲,男,1977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3241977********,汉族,初中文化务工,住江苏省睢宁县****。被告人刘某甲因涉嫌重婚罪,于2019年4月23日被睢宁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19年9月24日经本院决定取保候审,当日由睢宁县公安局执行取保候审。

被告人颜某某,女,197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501211977********,壮族,初中文化,务工,住河南省平顶山市郏县**路。被告人颜某某因涉嫌重婚罪,于2019年5月5日被睢宁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19年9月24日经本院决定取保候审,当日由睢宁县公安局执行取保候审。

本案由睢宁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甲、颜某某涉嫌重婚罪,于2019年9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二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二被告人,听取了二被告人辩护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因案情复杂,本院于2019年10月20日依法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半个月。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刘某甲与孙某甲于1995年12月登记结婚。2012年,被告人刘某甲外出工作,后与被告人颜某某生活在一起,并于2013年育有一女孩刘某乙。被告人颜某某明知被告人刘某甲有配偶,仍与被告人刘某甲在河南省郏县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

2019年4月23日、5月5日,被告人刘某甲、颜某某主动至睢宁县公安局投案,后均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发破案经过、犯罪记录证明、结婚证复印件等书证;

2.证人孙某乙、王某某等人证言;

3.被害人孙某甲的陈述;

4.被告人刘某甲、颜某某的供述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甲有配偶而与她人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被告人颜某某在明知他人有配偶的情况下仍与其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其行为均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五十八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重婚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睢宁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阚凯娜

2019年114

(此页无正文)

附:

1.被告人刘某甲、颜某某现均取保候审在家中,联系方式分别为1863753****、1529077****。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共计76页。

3.认罪认罚具结书2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及量刑建议各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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