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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刘某甲、马某某等三人盗伐林木案)_黑龙江省嘉荫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尘埃 评论0

黑龙江省嘉荫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黑嘉检一部刑诉〔2020〕34号 

被告人刘某甲,男,1984年**月**日出生于嘉荫县**乡,公民身份号码2307221984********,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农民,户籍地嘉荫县**乡**村,住嘉荫县**镇**村。2020年1月21日因涉嫌盗伐林木罪被原嘉荫县森林公安局(嘉荫县公安局生态环境和食品药品犯罪侦查大队,下同)取保候审。

被告人马某某,男,1979年**月**日出生于山东省招远县,公民身份号码2307221979********,汉族,小学文化程度,农民,户籍地嘉荫县**乡**村,住嘉荫县**镇**村。2020年1月21日因涉嫌盗伐林木罪被原嘉荫县森林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周某某,男,1983年**月**日出生于嘉荫县**乡,公民身份号码2307221983********,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农民,户籍地嘉荫县**乡**村,住嘉荫县**镇**村。2020年1月21日因涉嫌盗伐林木罪被原嘉荫县森林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嘉荫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甲、马某某、周某某涉嫌盗伐林木罪,于20207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当日已告知三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三被告人,听取了三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三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5日,被告人刘某甲为拉烧柴找到被告人马某某、周某某帮忙,在无任何合法手续的情况下,三被告人利用刘某甲的黑F*****奇瑞开瑞厢车、橙色盖地牌5520型手提油锯和大斧,在嘉荫县常胜乡70道口附近,嘉荫县清河林场平阳河营林区38林班5小班国有重点生态公益林内盗伐黑桦、柞树等林木共计36株,蓄积3.175立方米(认定价格1968元),被巡护员发现并当场制止,遂将砍伐的林木堆放在案发现场离开

经侦查,被告人刘某甲、马某某、周某某于2020年1月20日在各自家中被公安机关传唤。

认定上述事实的主要证据如下:

1. 物证盗伐林木时使用的油锯和大斧、黑F*****奇瑞开瑞厢车、被伐树木及伐根,附照片;

2. 书证到案经过、户籍证明、盗伐林木现场勘查报告、扣押清单、嘉荫县价格认证中心价格认定结论书等;

3. 证人姜某某、刘某乙、石某某、于某某、苏某某等证言;

4. 被告人刘某甲、马某某、周某某供述;

5. 嘉荫县公安局现场勘验检查工作笔录、现场指认笔录及指认现场照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刘某甲、马某某、周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甲、马某某、周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伐林木,数量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伐林木罪追究刑事责任。三被告人共同故意犯罪,被告人刘某甲起主要作用,被告人马某某、周某某起辅助作用,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规定处罚。三被告人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可以从宽处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黑龙江省嘉荫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盖  春

                                                   检察官助理  马海莹

                                                                                  2020819

附件1. 被告人刘某甲、马某某、周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嘉荫县**镇

2. 案卷材料和证据一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三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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