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被告人鲁某某,男,197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2321011970********,满族,文盲,无业,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双城市**乡**村**委,现住址唐山市路北区**楼**楼**门**号。因涉嫌开设赌场罪,2018年10月16日被唐山市公安局路北分局刑事拘留。2018年11月15日被唐山市公安局路北分局取保候审。2019年11月11日,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唐山市公安局路北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甲、鲁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11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1月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因部分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本院于2019年12月6日将本案退回唐山市公安局路北分局补充侦查。经补充侦查,该局于2020年1月6日再次将本案移送本院审查起诉。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夏至2018年10月15日期间,被告人刘某甲伙同鲁某某在位于唐山市路北区河北桥处的小树林里以搭建塑料棚的方式设置赌场,组织人员进行赌博并抽头渔利。
2018年10月15日,唐山市公安局路北分局民警将该赌场查获。当场抓获参赌人员多人,并查获赌资7610元。
后经查证,被告人刘某甲、鲁某某在赌场存续期间的抽头渔利共计人民币579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扣押的赌资等物证;
2. 被告人刘某甲、鲁某某的户籍证明等书证;
3. 证人刘某乙、邵某某、王某某等人的证言;
4. 被告人刘某甲、鲁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 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刘某甲、鲁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甲、鲁某某开设赌场,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检察员:张伶俐
(院印)
附:
1.被告人刘某甲现在唐山市开平区**镇**街**街**排**号取保候审,联系电话;1883330****;被告人鲁某某现在唐山市路北区**楼**楼**门**号取保候审,联系电话1583058****;
2.侦查卷宗三册,单行材料三十页;
3.《认罪认罚具结书》二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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