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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刘某甲、黄某某、刘某乙寻衅滋事案)(公开版)_江西省于都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江西省于都县人民检察院

江西省于都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于检公诉刑诉〔2019〕420号

被告人刘某甲,男,198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621321983********,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出生地江西省于都县**镇**村**组**号。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8年8月24日被于都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19年9月11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被告人黄某某,外号“包子”,男,199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607311994********,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出生地江西省于都县**镇**村**组**号**室。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7月19日被于都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寻衅滋事罪,同年7月30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被于都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刘某乙,男,199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607311995********,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无业,出生地江西省于都县,户籍地于都县于都县禾丰镇**村**组**号**号。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3月30日被于都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寻衅滋事罪,同年7月30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被于都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于都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甲、刘某乙、黄某某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8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退回补充侦查一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两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5年,于都县贡江镇**村在修通村路时占用了村民李某丙家的农田,但未给予补偿,于是李某丙将该道路占用其家农田的路面挖开并竖立钢筋作为界线,被告人刘某甲的汽车经过该路段时多次被路面上的钢筋刮坏。2015年3月12日晚上8时许,被告人刘某甲准备带着王某某(另案处理)、黄某某、刘某乙回家玩,汽车经过该路段时又被李某丙所竖立的钢筋刮坏,刘某甲心生怨气,当场叫王某某、黄某某、刘某乙等人去李某丙家理论。到了李某丙家后,刘某甲和李某丙发生争吵、推搡,刘某甲先用手打了李某丙一巴掌,李某丙顺手在门边拿起一根木棍时,刘某甲立马回到自己车子旁,在后备箱拿了四根铁管出来分给其他人。刘某甲、王某某、黄某某和刘某乙四个人每人拿了一根铁管返回李某丙家里,并对李某丙、李某乙、李某甲、曾某某等人实施殴打,其中刘某甲先后用拳头殴打了李某丙、李某乙、曾某某,用铁管殴打了李某甲;王某某用铁管殴打了李某乙左手臂等部位;黄某某用拳头殴打了李某丙头部和身上等部位几拳;刘某乙拿着铁管进入李某丙家后,在和对方推搡的过程中铁管被对方抢走。整个打架过程造成李某乙轻伤一级、李某甲轻伤二级、李某丙和曾某某轻微伤。案发后,被告人刘某甲赔偿李某乙、李某甲两父子的各项损失共计100000元;赔偿李某丙的各项损失4000元。并取得了被害人的书面谅解。

2、2015年9月5日凌晨0时许,周某某(另案处理)和其老公谢某甲在于都县贡江镇阳光水岸对面的一家夜宵摊上吃宵夜时,夫妻两人发生争吵并将夜宵摊的碟子和酒瓶打烂,夜宵店老板赖某甲、赖某乙、华某某看到后就走过来和谢某甲、周某某理论,要求其赔偿,双方在协商过程中发生口角,后产生肢体冲突。周某某见状后就拨打其大儿子谢某乙(另案处理)电话,叫谢某乙叫人过来。谢某乙因不在于都,于是就打了其弟弟谢某丙(另案处理)的电话,叫谢某丙赶过去。谢某乙又打了电话给王某某及被告人黄某某等人。谢某丙、孙某某(另案处理)、王某某、黄某某等人接到谢某乙电话后陆续赶去了夜宵摊现场。谢某丙等人到了现场后,对赖某甲进行拳打脚踢,打了几分钟后,赖某甲就逃跑,谢某丙看到后就从夜宵摊上拿了一把菜刀去追,追了十几米后就将菜刀丢掉了,继续追。此时,王某某和黄某某赶到,王某某看到后也追了过去,追上赖某甲后,并且还动手往赖某甲脸上打了一巴掌。随后,谢某丙等人就将赖某甲拉回夜宵摊。赖某甲被拉回到夜宵摊那里,被告人黄某某等人继续对赖某甲进行拳打脚踢,直到有人报警后,他们才逃离现场。经于都中立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赖某甲的人体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赖某乙的人体损伤程度为轻微伤。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立案登记表、刑事谅解书、医院报告单等书证;2、被害人李某甲、李某乙、赖某某、赖某甲等人的陈述;3、证人刘某丙、华某某等人的证言;4、被告人刘某甲、刘某乙、黄某某的供述、辩解;5、鉴定意见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刘某甲、刘某乙、黄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甲、刘某乙、黄某某随意殴打他人,致多人轻伤、轻微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西省于都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邓登峰

2019年12月3日

附:1.被告人刘某甲现取保候审在家,刘某乙、黄某某现羁押在于都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5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3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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