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宁德市蕉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蕉检一部刑诉〔2020〕128号
被告人刘某甲,男,1949年7月12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5222119490****,汉族小学文化,无职业,住宁德市蕉城区霍童镇东***。因涉嫌赌博罪于2020年2月20日被宁德市公安局蕉城分局刑事拘留,同年3月4日被宁德市公安局蕉城分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黄某某,男,1978年10月21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5222119781***,汉族,初中文化,无职业,住宁德市蕉城区霍童镇*********。因涉嫌赌博罪于2020年2月20日被宁德市公安局蕉城分局刑事拘留,同年3月4日被宁德市公安局蕉城分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钟某丙,男,1975年6月25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5220119750***,畲族,小学文化,无职业,住宁德市蕉城区霍童镇********。因涉嫌赌博罪于2020年2月20日被宁德市公安局蕉城分局刑事拘留,同年3月4日被宁德市公安局蕉城分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刘某乙,男,1960年1月21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52221196001***,汉族,文盲,无职业,住宁德市蕉城区******。因涉嫌赌博罪于2020年2月20日被宁德市公安局蕉城分局刑事拘留,同年3月4日被宁德市公安局蕉城分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刘某某,男,1974年5月15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522011974051***,汉族,小学文化,无职业,住宁德市蕉城区霍童镇东岭***。因涉嫌赌博罪于2020年2月20日被宁德市公安局蕉城分局刑事拘留,同年3月4日被宁德市公安局蕉城分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郑某某,男,1965年9月30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522011965093***,汉族,小学文化,无职业,住宁德市蕉城区霍童镇郑****。因涉嫌赌博罪于2020年2月20日被宁德市公安局蕉城分局刑事拘留,同年3月4日被宁德市公安局蕉城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宁德市公安局蕉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甲、黄某某、钟某丙、刘某乙、刘某某、郑某某涉嫌赌博罪,于2020年4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2月19日19点左右,被告人刘某甲伙同黄某某、刘某乙、刘某某、钟某丙、郑某某以营利为目的,在蕉城区霍童镇东岭村东岗新村22号小卖部以庄家身份采取“七名”的形式组织赌博,参赌人员二十余人。
2020年2月19日,宁德市公安局蕉城分局民警在宁德市蕉城区霍童镇东岭村东岗新村22号小卖部抓获被告人刘某甲、黄某某、钟某丙、刘某乙、刘某某、郑某某以及20余名参赌人员。扣押赌具“七名签”7根、“七名板”1块,以及赌资13490元(其中无主赌资9315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宁德市公安局蕉城分局扣押的“七名签”、“七名板”以及赌资等物证;
2、宁德市公安局蕉城分局出具的抓获经过、户籍证明、扣押清单等书证;
3、证人钟某甲、钟某乙、钟某丙等21名证人证言;
4、被告人刘某甲、黄某某、钟某丙、刘某乙、刘某某、郑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宁德市公安局蕉城分局制作的现场示意图、辨认笔录等勘验、检查、辨认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甲、黄某某、钟某丙、刘某乙、刘某某、郑某某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参赌人数达20余人,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赌博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福建省宁德市蕉城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缪婧巧
2020年5月27日
附:1.被告人刘某甲现取保候审于宁德市蕉城区霍童镇****,联系电话13860***;黄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宁德市蕉城区****,联系电话1370****;钟某丙现取保候审于宁德市蕉城区*****,联系电话15159***;刘某乙现取保候审于宁德市蕉城区***,联系电话13799***;刘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宁德市蕉城区****村***号,联系电话13231***;郑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宁德市蕉城区****村***号,联系电话181501****。
2.案卷材料肆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陆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