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乌鲁克垦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新兵乌垦检公诉刑诉〔2020〕2号
被告人刘某甲,男,198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10811982********,汉族,中专文化程度,个体,户籍所在地四川省资阳市**区**镇**村**组**号,现住成都市**区**栋**单元**室,因涉嫌伪造、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于2019年5月6日被乌鲁克垦区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5月31日被乌鲁克垦区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乌鲁克垦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陆某某(另案处理)、于某某(另案处理)、黄某某(另案处理)、王某某(另案处理)、胡某某(另案处理)、高某某(另案处理)、刘某甲、凌某某(另案处理)、夏某某(另案处理)、祝某某(另案处理)涉嫌伪造、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于2019年9月27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9月2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11月11日、2020年1月22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12月10日、2020年2月22日补充侦查完毕移送起诉。本院于2019年10月28日、2020年1月11日、2020年3月23日,分别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日,并进行拆分案处理。被告人刘某甲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原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局工作人员陆某某与于某某系好友关系,经二人商议,决定利用陆某某在兵团**部门工作的便利条件,由于某某采取独自收取、发展“下线”的方式收集买证人员信息,提供给陆某某,再由陆某某将人员信息通过“医师资格信息系统”录入的方式买卖医师资格证。
被告人刘某甲作为于某某“下线”,自2017年至2018年,为于某某提供办证人员,非法买卖医师资格证共13本(含本人),收取办证费用共计242万元人民币,其本人办证费用为13万元人民币,由其本人向于某某支付,具体犯罪事实如下:
1.2017年底,被告人刘某甲得知于某某能够办理医师资格证后,将其本人的办证资料提供给于某某,并向于某某支付办证费用13万元人民币,成功办理其医师资格证。
2.2018年5月,代某某(另案处理)得知被告人刘某甲能够办理医师资格证后,将其本人的办证资料提供给刘某甲,并向刘某甲支付办证费用21万元人民币,成功办理其医师资格证。
3.2018年6月至12月,蔡某某(另案处理)得知被告人刘某甲能办理医师资格证后,将自己身份信息发送给刘某甲,并向刘某甲支付办证费用21万元人民币,成功办理其医师资格证。
4.2018年5月至6月,被告人刘某甲告知骆某某(另案处理),其能够办理医师资格证,刘某甲成功为其购买医师资格证后,骆某某向刘某甲支付办证费用20万元人民币。
5.2017年底,邓某某(另案处理)从程某某(另案处理)处得知被告人刘某甲能够办理医师资格证,遂通过程某某从刘某甲处购买医师资格证。邓某某向程某某支付买证费用30万元人民币后,程某某将其中20万元人民币支付给刘某甲,刘某甲成功为邓某某办理医师资格证。
6.2018年6月至7月,岳某某(另案处理)从代某某处得知被告人刘某甲能办理医师资格证后,向刘某甲支付办证费用21万元人民币,刘某甲成功为岳某某办理医师资格证。
7.2018年6月至12月,李某某(另案处理)通过刘某乙(另案处理)从被告人刘某甲处购买医师资格证,向刘某乙支付办证费用19万元人民币后,刘某乙转交刘某甲,刘某甲成功为李某某办理医师资格证。
8.2018年6月,陈某某(另案处理)得知被告人刘某甲能够办理医师资格证后,向刘某甲支付办证费用25万元人民币,刘某甲成功为其办理医师资格证。
9.2018年3月,被告人刘某甲电话告知刘某丙(另案处理),其能够办理医师资格证,刘某丙向刘某甲支付办证费用20万元人民币,刘某甲成功为其办理医师资格证。
10.2018年10月,谢某某(另案处理)向被告人刘某甲支付办证费用24万元人民币,刘某甲成功为其办理医师资格证。
11.2018年的一天,郑某某(另案处理)向被告人刘某甲支付办证费用15万元人民币,刘某甲成功为其办理医师资格证。
12.2018年7 月,赵某某(另案处理)得知被告人刘某甲能够办理医师资格证后,向刘某甲支付办证费用25万元人民币,刘某甲成功为其办理医师资格证。
13.2018年7月,孟某某(另案处理)通过顾某某向被告人刘某甲支付办证费用11万元人民币,刘某甲成功为孟某某办理医师资格证。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银行交易明细等书证;2.代某某、蔡某某等证人证言;3.被告人刘某甲供述与辩解;4.辨认、搜查等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刘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甲非法买卖医师资格证共13本,收取办证费用共计242万元人民币,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刘某甲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乌鲁克垦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王德刚
检察官助理:李俊利
2020年4月3日
附件:1.被告人刘某甲现被羁押于第二师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四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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