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刘某甲买卖身份证件案)_海南省文昌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海南省文昌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文检公诉刑诉〔2019〕309号 

被告人刘某甲,男,197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101031977********,汉族,大专文化程度,海南**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工作人员,户籍所在地陕西省西安市新城区**路**号**楼**单元**号,现住海南省海口市龙华区**路**花园**单元**房。因涉嫌买卖身份证件罪,于2018年6月15日被文昌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19年5月30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文昌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甲涉嫌买卖身份证件罪,于2019年5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年5月30日已分别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因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退回补充侦查一次(自2019年6月26日至7月24日);因案情重大、复杂,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自2019年8月25日至2019年9月8日)。2019年10月15日,在值班律师的见证下,被告人刘某甲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并接受证据开示,被告人刘某甲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4月中旬,在海口市海南**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工作的被告人刘某甲,为了非法获利,以一张600元的价钱帮他人违法办理海南省居住证。被告人刘某甲联系上当时在文昌市**局**所当**职务的陈某甲,以办理一张海南省居住证给人民币200元报酬的条件叫陈某甲帮其办理居住地在文昌市**地区的海南省居住证,陈某甲贪图小利便答应了被告人刘某甲的要求。

2018年4月中旬至5月9日期间,被告人刘某甲陆续通过手机微信向陈某甲发送了张某甲、丘某乙等124人的居民身份证相片或复印件,陈某甲通过这124张居民身份证相片或复印件上的信息,私自在文昌市**局**所海南省居住证的制证机上进行登记,并随意挑选制证机上先前登记的居住地址,违规办理了张某甲、丘某乙等124人的海南省居住证。

在此期间,被告人刘某甲每天都开车来到文昌市一镇附近的公交站与陈某甲交易。陈某甲将办理好的海南省居住证交给被告人刘某甲,刘某甲先后分七次通过微信转账给陈某甲24900元的报酬。被告人刘某甲通过陈某甲办理的124张海南省居住证中的63张,已经拿到文昌市交警大队办理汽车登记入户成功上牌54辆。

不久,海南省公安厅发现了文昌市违规办理海南省居住证的情况,并开展了调查,督促文昌市公安局收回违规办理的海南省居住证。陈某甲知道情况后,就把所得的赃款退给被告人刘某甲,并叫被告人刘某甲把之前其办理的124张海南省居住证退回给他上交文昌市公安局。被告人刘某甲将其保留下来的52张海南省居住证(人员名单:丘某乙、李某甲等52人)退还给陈某甲。被告人刘某甲通过此次买卖身份证件非法获利约25200元。

2018年5月18日,被告人刘某甲海口市海南**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被文昌市公安局民警抓获。

2018年6月15日,被告人刘某甲将26000元退至文昌市公安局随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常住人口信息抓获经过、扣押清单及照片、收条提取证据材料清单、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海南省流动人员信息登记表、通话清单、违法犯罪记录查询、买卖海南省居住证在文昌市交警大队上牌入户信息、健康检查笔录; 

2.证人陈某甲张某甲丘某甲、丁某甲、王某甲、符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刘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4.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现场勘验笔录、现场图、现场照片、刘某甲手机检查笔录、陈某甲手机检查笔录、张某甲手机检查笔录、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刘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甲为了获取非法利益,帮助他人违法办理海南省居住证,用于省外人员的车辆落户海南,其通过陈某某办理了124张海南省居住证,办理了车辆入户上牌54辆,共获利25200元,其行为已经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三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买卖身份证件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刘某甲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是坦白,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刘某甲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本院量刑建议为,对被告人刘某甲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文昌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符传芳

                               2019年10月16


附:

1.被告人刘某甲现被取保候审在家,联系电话:1397668****

2.案卷材料和证据9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涉案手机一部随案移送至文昌市人民法院,涉案款人民币26000元已存入文昌市财政局财政性资金账户。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