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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刘某甲交通肇事一案)_商洛市商州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商洛市商州区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

商区检二部刑诉〔2020〕45号

被告人刘某甲,男,197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29311970********,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南阳市新野县,住新野县**镇**村**组。农民,无前科。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4月24日被商洛市公安局商州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商洛市公安局商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甲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8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1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8月13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18日3时许,被告人刘某甲驾驶鄂F****8号重型仓栅式货车沿沪陕高速由西向东行驶至1300KM处,由于疲劳驾驶机动车,与王某某驾驶的豫R****6/豫R****挂号重型半挂牵引车发生追尾,致鄂F****8号重型仓栅式货车乘车人周某某受伤,周某某经抢救无效死亡。被告人刘某甲承担事故主要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到案经过、取保候审决定书、驾驶证行驶证复印件、驾驶人机动车信息查询单、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等书证;2、证人证言:证人王某某、马某某等人证言;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刘某甲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陕西省商洛市公安局司法鉴定中心、陕西商洛精诚法医司法鉴定、陕西商洛秦源机动车物证司法鉴定所等鉴定意见;5.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6.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电子光盘3张。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刘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甲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交通事故,致1人死亡,负事故主要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同时,被告人刘某甲犯罪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刘某甲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商州区人民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杨

2020年8月17日

附件:

1.被告人现被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光盘3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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