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延庆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京延检第一部刑诉〔2020〕100号
被告人刘某甲,男,197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203231973********,汉族,初中肄业,务农,出生地江苏省徐州市,户籍所在地江苏省徐州市铜山区**镇**村**队**号,现住该址。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6月22日被北京市公安局延庆分局刑事拘留(未执行),同日被该局取保候审,同年7月16日继续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北京市公安局延庆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甲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7月14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1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7月14日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孙奕、被害人近亲属王某甲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刘某甲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16日8时55分,被告人刘某甲驾驶解放牌重型特殊结构货车(车牌号:苏CK****)搭载14.3吨钢管在北京市延庆区110国道辛家堡路口由西向南拐弯时,适有行人王某乙由西向东步行,刘某甲车辆右前部与王某乙相撞,造成王某乙受伤。案发后,刘某甲哥哥刘某乙报警并拨打120急救电话。当日,王某乙经抢救无效死亡。经北京市公安局延庆分局交通支队认定,刘某甲负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
同年6月23日,双方达成赔偿协议,除保险赔偿之外,刘某甲赔偿被害人家属8万元,双方达成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122报警台事故电话记录表、居民死亡医学证明、车辆及驾驶人信息、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保险单、过磅单、道路交通事故调查报告及认定书、人员信息、协议书、收条、谅解书等;2.证人证言:证人刘某乙、王某甲的证言;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刘某甲的供述和辩解;4.鉴定意见:车辆检验报告、车速检验报告、尸体检验报告;5.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交通事故照片;6.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现场监控录像;7.其他证明材料:案件来源、到案经过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刘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甲违反交通管理法规,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被告人刘某甲的刑事责任,其法定刑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被告人刘某甲让家人报警并在现场等待,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系自首,可对其从轻处罚;其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规定,可依法从宽处理;其让家人拨打120急救电话,积极抢救被害人,可酌情从轻处罚;其已赔偿被害人并与被害人家属达成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刘某甲有期徒刑八个月至一年,如符合条件,可以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北京市延庆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张正红
2020年7月21日
附件:
1.被告人刘某甲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三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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