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刘某甲交通肇事案)(公开版)_喀左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独角龙 评论0

喀左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喀检公刑诉〔2020〕137号

被告人刘某甲,男,199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113241998********,汉族,小学文化,农民,辽宁省喀左县人,住辽宁省喀左县**乡**村**组**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9月30日被喀左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10月14日被逮捕。

本案由喀左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甲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1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1月1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被害人近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01月21日19时03分,被告人刘某甲驾驶雅迪牌两轮电动车沿喀左县大九线由南向北行驶至大九线**乡**村路段处时,与行人郭某甲相撞,造成郭某甲受伤、车辆受损的交通事故。后郭某甲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事故发生后被告人刘某甲驾驶交通肇事车辆逃离事故现场。2020年02月19日经喀左县公安交通警察大队认定:刘某甲负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郭某甲无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案件来源、抓捕经过、户籍证明、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诊断证明书、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情况说明等;2.证人证言:证人郭某乙、王某甲、郭某丙、刘某乙、刘某丙、郭某丁的证言;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刘某甲的供述和辩解;4.鉴定意见:法医学尸体检验鉴定书、血液乙醇含量测定报告书、沈阳市汽车工程学校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5.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现场照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刘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甲驾驶机动车上道行驶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并具有交通肇事后逃逸情节,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刘某甲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喀左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王成梅

检察官助理:姜鸣奇

2020年12月9日

附件:

1.被告人现羁押于喀左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二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