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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刘某甲交通肇事案)(公开版)_安徽省凤台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安徽省凤台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凤检刑检刑诉〔2020〕200号

被告人刘某甲,男,197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03041978********,汉族,高中文化,无固定职业,安徽省禹会区人,住安徽省蚌埠市禹会区**路**号。被告人刘某甲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7月13日被凤台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21日经凤台县检察院批准逮捕,当日由凤台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凤台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甲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8月18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三日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近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26日4时40分许,被告人刘某甲驾驶皖******小型普通客车,由西向东超速(65km/h-69km/h)行驶至安徽省凤台县**路**镇**村路段,与同方向在前行驶刘某乙驾驶的无号牌电动车三轮相撞,致刘某乙受伤,两车受损,后刘某乙经抢救无效于6月27日死亡。经凤台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认定,刘某甲应负此事故的全部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归案经过、户籍证明、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等书证;

2.证人刘某丙的证言;

3.被告人刘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4.安徽百友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

5.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现场照片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甲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致一人死亡的重大交通事故,且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凤台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朱静

2020年9月15日

附:

1.被告人刘某甲现被羁押于凤台县看守所。

2.诉讼、证据卷共计叁册。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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