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阳江市阳东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东检一部刑诉〔2020〕Z174号
被告人刘某甲,男,195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417031958********,汉族,小学文化,阳江市阳东区人,户籍所在地和住址:阳江市阳东区**镇**村委会**村**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6月30日被阳江市公安局阳东分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10日被逮捕。
本案由阳江市公安局阳东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甲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9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近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5月1日,被害人陈某某驾驶粤QKQ****号摩托车沿阳东区**镇**村大道由东往西方向行驶,当日9时40分行驶至事故地点处时,遇被告人刘某甲驾驶粤QLB****号摩托车从右侧村巷道驶入、左转弯时不按规定让行,致使两车发生碰撞,造成被害人陈某某受伤送医院抢救。事故发生后,被告人刘某甲在现场等候交警处理。被告人陈某某受伤后长期住院治疗,其在2020年2月22日出院后,于同年2月28日死亡。根据广东省阳江市阳东区公安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法医学尸体检验报告书》,被害人陈某某的死因符合道路交通事故致其重度闭合性颅脑损伤而死亡。阳江市公安局阳东分局交通警察大队认为被告人刘某甲驾车驶入道路时没让道路内的车辆先行,是导致事故发生的主要过错;被害人陈某某无证驾驶已达报废标准的车辆,是导致事故发生的次要过错,认定被告人刘某甲承担此事故的主要责任,被害人陈某某承担此事故的次要责任。被告人刘某甲提出复核申请,阳江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复核结论为决定维持原认定。
2020年6月30日,被告人刘某甲经办案民警电话联系后,主动到公安机关配合调查。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被告人刘某甲的供述与辩解;2.证人施某某、莫某某、刘某乙的证言;3.交通事故当事人陈述材料;4.现场勘验笔录;5.法医学尸体检验报告书;6.机动车驾驶证、行驶证、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保险单、机动车检验报告单、住院材料、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复核受理通知书、复核结论、户籍证明、前科记录查询证明、到案经过等书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刘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甲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刘某甲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刘某甲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刘某甲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阳江市阳东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谭忠俊
检察官助理:梁耀元
2020年9月27日
附件:
1.被告人刘某甲现羁押于阳江市阳东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已附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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