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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刘某甲交通肇事案)_丹阳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江苏省丹阳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丹检二部刑诉〔2020〕28号

被告人刘某甲,曾用名刘某乙,男,1988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210811988********,汉族,中专文化,江苏**新材料有限公司工作,住江苏省丹阳市**镇**公司宿舍(户籍地江苏省仪征市**镇**村**组**号)。被告人刘某甲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5月15日被丹阳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17日被丹阳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5月14日经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丹阳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甲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5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5月1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同日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并已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听取了值班律师、被害人及被害人近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3月28日20时32分,被告人刘某甲酒后驾驶苏K8****号小型轿车沿346国道由南往北行驶,直行通过该道路埤城工业园路口处时,未减速行驶撞上沿埤城工业园路由西往东行驶左转弯通过该路口的吕某某驾驶的电动自行车(后座载有李某某),造成车辆受损、吕某某和李某某受伤的道路交通事故。案发后,被告人刘某甲弃车逃逸。被害人吕某某经医院医治无效于同年4月14日死亡。经认定,刘某甲承担该事故的主要责任。

被告人刘某甲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上述犯罪事实;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并愿意接受处罚。

案发后,被告人刘某甲与被害人及被害人家属达成赔偿协议,并取得被害人及被害人家属的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资料、受案登记表、案件侦破经过、协议书、谅解书等书证;2.证人王某某、邹某某、段某某的证言;3.被害人李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刘某甲的供述与辩解;5.丹阳市公安局出具的道路交通事故尸表检验记录、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安徽中衡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司法鉴定意见书等鉴定意见;6.丹阳市公安局制作的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图等;7.监控录像光盘。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甲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驾车,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主要责任,且交通肇事后逃逸,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刘某甲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系自首,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刘某甲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并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丹阳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张磊

2020年6月4日

                                        

附:

    1.被告人刘某甲现取保候审于其住处;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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