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京丰检刑诉〔2021〕49号
被告人刘某甲,男,198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307211982********,汉族,初中肄业,务农,出生地河北省张家口市,户籍所在地河北省张家口市宣化县桥东区**镇**村**街**排**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1月25日被北京市公安局丰台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同年12月25日被北京市公安局丰台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北京市公安局丰台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甲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1年1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1年1月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于2021年1月8日已告知被害人的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刘某甲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0月12日16时50分许,被告人刘某甲驾驶车牌号为冀G****1的重型半挂牵引车牵引车牌号为冀G****7挂的重型集装箱半挂车,行驶至本市丰台区晓月中路与清音街交叉路口由北向西右转弯时,与驾驶自行车行至此处的被害人樊某某发生交通事故,造成被害人樊某某当场死亡。经道路交通事故认定,被告人刘某甲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被害人樊某某无责任。
被告人刘某甲于案发地向北京市公安局公安交通管理局丰台交通支队民警自动投案,其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书证:122报警台事故电话记录表、机动车驾驶证复印件、机动车行驶证复印件、驾驶证网上查询记录、机动车信息查询记录、道路运输证复印件、进京车证信息查询截图、涉案车辆照片、案发现场照片、现场检测报告书、当事人血样登记提取表、酒精含量检验报告单、死亡证明、身份证复印件、户口本复印件、身份信息查询截图、结婚证、出生医学证明、关于对部分机动车采取交通管理措施降低污染物排放的通告、进入六环处标志照片、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中顺汽车服务有限公司机动车辆安全统筹单、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单、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工作说明等;2.证人证言:证人杨某某、邹某某、李某某、陈某某、刘某乙的证言;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刘某甲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血液酒精含量司法鉴定意见书、车辆司法鉴定意见书、车速司法鉴定意见书、死亡原因司法鉴定意见书;5.视听资料:案发现场监控录像;6.其他证明材料:破案报告、到案经过、人员信息表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刘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甲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刘某甲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李 响
检察官助理 阚 政
2021年2月2日
附件:1.被告人刘某甲现羁押于本市丰台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4册
3.量刑建议书1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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