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颍上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颍检检一刑诉〔2020〕85号
被告人刘某甲,男,****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1226********7131,汉族,初中文化,务工,安徽省颍上县人,住颍上县**乡**村**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12月25日被颍上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1月3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该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颍上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甲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3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儿子刘某乙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期间,依法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25日8时25分,被告人刘某甲驾驶皖******号五菱牌小型普通汽车,沿**国道由西向东行驶至颍上县**镇**路口路段时,因疏忽观察、操作不当且行经人行横道未减速慢行,撞到路边等车路人刘某丙、武某某夫妇,造成二人当场死亡、自车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颍上县公安局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刘某甲承担此起交通事故的全部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户籍证明、到案经过、交通事故认定书等书证;
2.证人高某某、李某某、刘某乙的证言;
3.被告人刘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4.安徽天衡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等鉴定意见;
5.现场勘查笔录:
6.案发现场附近监控视频。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刘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甲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二人死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颍上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王守跃
2020年3月31日
附:
1.被告人刘某甲现羁押于颍上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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