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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刘某甲交通肇事案)_山东省平度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山东省平度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认罪认罚【2020】(普通)268号

平检一部刑诉〔2020〕413号

被告人刘某甲,男,197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02261971********,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山东省青岛市平度市**镇**村**号,住址同户籍所在地。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7月28日被平度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10月28日经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平度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甲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0月27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0月2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10月28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03月31日07时许,被告人刘某甲持B2类驾驶证驾驶超过核定载质量的鲁******号重型特殊结构货车沿青岛鲁邦杰盛混凝土有限公司门前东西土路由东向西行驶至省道220由东向南左转外时,与沿省道220由南往北行驶刘某乙未获得机动车驾驶证驾驶的无号牌二轮电动车相撞,致刘某乙伤。经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认定刘某乙构成重伤二级。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刘某甲承担事故主要责任。

事故后刘某甲主动报警并在现场等候处理。

2020年11月18日,刘某甲分期赔偿被害人刘某乙损伤人民币47.2万元,刘某乙对其表示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书证: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报案记录、破案经过等证实案件的发破案过程,常住人口信息查询、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证实刘某甲身份、驾驶资格情况,称重单证实事故时鲁******号重型特殊结构货车实际载重情况,行驶证证实鲁******号重型特殊结构货车核定载重情况,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证实刘某甲承担事故主要责任,协议书、谅解书证实赔偿、和解情况;2.证人证言:证人王某某、綦某某证实鲁******号重型特殊结构货车权属情况、不知道车辆超载,王某某证实其与刘某甲系雇佣关系;3.被告人供述与辩解:被告人刘某甲的供述与辩解证实2020年3月31日其驾驶严重超载的货车左转弯时与一辆二轮电动车发生交通事故的事实;4.鉴定意见:(1)山东华正安交通事故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证实新日牌电动两轮车属于机动车,(2)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证实刘某乙损伤属重伤二级;5.勘查笔录: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证实案发现场的情况。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刘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甲驾驶超过核定载质量货车上道路行驶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重伤,承担事故主要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其法定刑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被告人具有自首情节、与被害人近亲属达成赔偿和解协议取得谅解,同时适用《中华人民公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九十条之规定。被告人刘某甲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上述法律规定,建议判处被告人有期徒刑六个月,可以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平度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张梦芸

2020年12月4日

附件:

1.被告人刘某甲现取保候审于住所处;

2.刑事侦查卷宗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认罪认罚制度告知书一份;

5.量刑建议书一份;

6.量刑建议理由说明书一份。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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