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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刘某甲交通肇事案)_山东省济南市济阳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山东省济南市济阳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济济阳检一部刑诉〔2020〕190号

被告人刘某甲,男,1974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701251974********,汉族,初中文化,农民,群众,住山东省济南市济阳区**镇**村**号。2020年6月19日因涉嫌交通肇事罪被济南市公安局济阳区分局监视居住。2020年7月21日被本院监视居住。

本案由济南市公安局济阳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甲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7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22日已告知被告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后果,并于2020年7月22日已告知被害人及其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近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3月16日20时35分许,被告人刘某甲驾驶鲁******小型普通客车,沿济南市济阳区**镇**路由西向东行驶至东西李村北侧公路(曲姜线王元气支杆115-31号)处时,与行人李某甲、王某甲、李某乙发生道路交通事故,致使李某甲、王某甲、李某乙受伤。同年4月25日,李某乙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经鉴定,李某乙符合交通事故造成特重型颅脑损伤后,并发外伤性脑疝致呼吸循环衰竭死亡;李某甲左肩胛骨骨折伤情构成轻伤二级;王某甲右小脑挫裂伤构成轻伤一级,左侧8-10肋骨骨折构成轻伤二级。刘某甲在发生事故后驾车逃离现场。经认定,刘某甲承担事故全部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等书证;现场勘查笔录;司法鉴定意见书;证人刘某乙、王某乙等人的证言;被害人李某甲、王某甲的陈述;被告人刘某甲的供述和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甲驾驶机动车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全部责任,且肇事后逃逸,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山东省济南市济阳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杜晖

2020年8月28日

附:1.被告人刘某甲现监视居住于其住处。

_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刑事附带民事起诉状3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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