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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刘某甲交通肇事案)_山东省青州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山东省青州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青检一部刑诉〔2020〕565号

被告人刘某甲,男性,198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707811986********,汉族,初中文化,群众,农民,户籍所在地山东省潍坊市青州市,住山东省青州市**镇**村**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8月13日被青州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青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甲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0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0月3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06月15日19时许,被告人刘某甲醉酒后无证驾驶未经年检的鲁******小型面包车,沿青州市何官镇北大王村通黄家里双村的公路由西向东行驶至北小王村东时,与王某甲(男,身份证号码3707211968********,住山东省青州市**镇**村**号)无证驾驶的电动三轮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致王某甲受伤,经送医院抢救无效死亡,车辆受损。

经青州市公安局交警大队认定,被告人刘某甲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王某甲承担事故的次要责任。

本案民事部分未处结。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报案经过、到案经过、身份证复印件、人员档案、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驾驶证复印件、行驶证复印件、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等;2、证人证言:证人王某乙、刘某乙证言;3、被告人供述与辩解:被告人刘某甲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道路交通事故尸体检验报告、理化检验报告、山东天弘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5、勘验笔录: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及现场照片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刘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甲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醉酒后无证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时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主要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刘某甲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山东省青州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王标

2020年11月3日

附件:

1.被告人刘某甲现被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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