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杭萧检三部刑诉〔2020〕93号
被告人刘某甲,男,1988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213211988********,汉族,文化程度高中,个体运输经营户,户籍所在地江苏省宿迁市经济开发区**乡**号。因本案,于2019年11月12日被杭州市公安局萧山区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同年11月25日被依法逮捕。
本案由杭州市公安局萧山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甲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12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了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12日6时38分许,被告人刘某甲驾驶苏AE0****重型厢式货车,沿杭州市萧山区靖江街永盛路由东向西行驶至保税大道交叉口右转弯时,因未注意观察,未让直行的非机动车先行,与沿靖江街永盛路由东向西行驶的由齐某某驾驶的杭备40******号电动自行车发生碰撞,造成两车损坏、齐某某受伤后经杭州市大江东医院抢救无效于当日死亡的交通事故。经事故责任认定,被告人刘某甲负事故全部责任。
案发后,被告人刘某甲在现场报警并等待交警处理,归案后如实供述了交通肇事事实,已由苏AE0****重型厢式货车车主刘某乙向被害人家属支付部分赔偿费用5万元。
认定上列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血样提取登记表、血样流转单、呼气酒精测试仪测试单、事故车辆放行单;刘某甲驾驶证、苏AE0****重型厢式货车行驶证复印件、保险单复印件、运输证、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刘某甲交通违法行为、苏AE0****重型厢式货车交通违法信息查询材料、刘某甲全国违法信息查询材料、调取证据清单及营业执照、车辆挂靠合同复印件、电动自行车系统核查结论单、齐某某交通违法信息查询,身份证、户口簿复印件;杭州市大江东医院死亡医学证明(推断)书、尸体检验通知书、尸体处理通知书;受理交通事故案件登记表、接警单;交通事故费用转交委托书、事故款暂存收据、支取单;
2、证人证言:证人黄某某、吴某某、沈某某、刘某乙、陈某某的证言及案发经过、“保税大道-永盛路信号灯配时信息”等;
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刘某甲的供述和辩解;
4、勘验检查笔录: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
5、鉴定意见:司法鉴定意见书、道路交通事故车辆技术鉴定报告;
6、视听资料:监控录像、执法仪录音录像光盘。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甲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等交通运输管理法律、法规,因而发生交通事故,导致1人死亡,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其在案发后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依照《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系自首,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朱 瑞 华
二○二○年一月十五日
附:1、被告人刘某甲现羁押于杭州市萧山区看守所
2、公安卷宗2册
3、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4、量刑建议书、具结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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