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仪征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仪检刑诉〔2020〕456号
被告人刘某甲,男,1987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412211987********,汉族,初中文化,务工,住扬州市邗江区**镇**村**组(户籍所在地安徽省临泉县**乡**村**营**号)。被告人刘某甲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8月26日被仪征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仪征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甲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2月3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2月3日已告知被告人刘某甲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黄某甲近亲属黄某乙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刘某甲,听取了值班律师历巍、被害人黄某甲近亲属黄某乙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刘某甲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7月26日05时00分左右,被告人刘某甲驾驶苏KZ****号小型普通客车,沿345国道由西向东行驶至357Km+800m路段处,因疏于观察,与前方同向在非机动车道内驾驶二轮电动车的被害人黄某甲发生追尾碰撞,致被害人黄某甲当场死亡,两车不同程度损坏。
经鉴定:被害人黄某甲符合交通事故致颅脑损伤后而死亡。
经仪征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被告人刘某甲负事故全部责任。
被告人刘某甲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且与被害人近亲属达成赔偿协议取得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发破案经过、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调解协议书、谅解书等书证;
2. 证人刘某乙、黄某乙证言;
3. 被告人刘某甲供述和辩解;
4. 仪征市公安局物证鉴定室出具的法医学尸体检验意见书、江苏苏博检测技术有限公司司法鉴定所出具的司法鉴定意见书、仪征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车辆管理所出具的交通事故车辆检验意见书;
6.仪征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制作的事故现场勘验检查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刘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甲驾驶车辆上道路行驶,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交通事故,致1人死亡,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刘某甲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是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刘某甲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刘某甲有期徒刑1年,缓刑1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仪征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许涯邻
检察官助理:王小燕
2020年12月7日
附件:
1.被告人刘某甲现在扬州市邗江区**镇**村**组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 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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