沂水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沂检一部刑诉〔2020〕356号
被告人刘某甲,男,195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3728271953********,汉族,小学文化,沂水县**镇**家**村村**员,中共党员,非**或**委员,山东省沂水县人,住沂水县**镇**村**号。2020年5月25日因交通肇事罪被沂水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沂水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甲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8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年8月1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律师、被害人亲属及其诉讼代理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16日19时40分许,被告人刘某甲驾驶无号牌电动三轮车,沿沂水县**线由东向西行驶至**镇**村路段,与顺行在前步行的沂水县**镇**村的候某某相刮撞,造成候某某重度颅脑损伤死亡。经分析,刘某甲负事故全部责任。案发后刘某甲被电话传唤到案,现已赔偿候某某家属并取得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现场勘验笔录;鉴定意见;事故责任认定书;证人刘某乙的证言、被告人刘某甲的供述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甲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危害了公共安全,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刘某甲在案发后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处罚。其自愿认罪认罚,可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山东省沂水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刘莹
2020年9月17日
附:
1、被告人刘某甲现取保候审在家(电话1506492****);
2、侦查卷宗三册附光盘一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量刑建议书各一份。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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