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武邑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武检一部刑诉〔2020〕95号
被告人刘某甲,男性,198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11281983********,汉族,农民,群众,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北省衡水市阜城县**镇**村,现住本村。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9月16日被武邑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武邑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甲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1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1月1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近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8月29日6时50分许,被告人刘某甲驾驶红色东风牌重型半挂货车,沿武邑县**线由北向南行驶,行驶至**线与**路交叉口处,在右转弯时与右侧在非机动车道由北向南行驶的韩某某驾驶的电动二轮车发生碰撞,造成两车损坏,韩某某被碾压当场死亡。经武邑县公安交通警察大队认定,刘某甲负事故全部责任,韩某某无责任。
事故后,刘某甲赔偿死者韩某某家属刘某乙进行了经济赔偿,取得韩某某家属刘某乙的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现场监控视频;
2、被告人刘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3、证人刘某乙的证言;
4、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验笔录及照片;
5、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
6、司法鉴定意见书;
7、其他证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刘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甲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一人死亡,并承担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刘某甲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刘某甲存在自首情节,且对被害人方家属进行赔偿,取得谅解,建议判处被告人刘某甲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北省武邑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刘岩
检察官助理:张炯
2020年12月10日
附件: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在家,联系电话1583383****。
2.案卷二册,《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光盘一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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