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沧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沧县院公诉刑诉〔2021〕Z23号
被告人刘某甲,男,197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309211978********,汉族,初中文化,群众,农民,住沧县**镇**村**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2月11日被沧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15日经本院批准次日由沧县公安局执行逮捕,2021年1月21日本院决定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
本案由沧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甲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1年1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近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1月19日6时20分许,被告人刘某甲驾驶冀J*****号五菱牌小型普通客车沿沧河线由西向东行驶至沧县**中学西路段时与公路南侧同向行走的行人刘某乙相撞,造成车辆损坏,刘某乙经医院抢救无效后死亡的道路交通事故。经道路交通事故认定,刘某甲负事故全部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身份证、无前科证明、到案经过、122受理单、院前急诊病案记录、居民死亡医学证明书、居民死亡殡葬证、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处警经过、通话记录截图、办案说明、家庭关系说明、证明、民事调解书、谅解书、收条及听取被害人近亲属意见表等书证;
2.证人白某某、刘某丙、刘某丁的证言;
3.被告人刘某甲的供述和辩解;
4.司法鉴定意见书、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
5.勘查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甲之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建议适用速裁程序审理,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北省沧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王金勇
2021年1月22日
附件:
1.被告人刘某甲现取保候审于其住所;
2.案卷一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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