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黄骅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黄检一部刑诉〔2019〕85号
被告人刘某甲,男性,198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307101986********,汉族,初中,户籍所在地河北省沧州市黄骅市,住河北省沧州市黄骅市**镇**村**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6月5日被黄骅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黄骅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甲涉嫌交通肇事罪罪,于2019年11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1月1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的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诉讼代理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8年11月06日04时50分,被告人刘某甲驾驶冀G*****/冀G****挂号重型货车,沿黄辛线(284省道)由南向北行驶至黄辛线 (284省道)4km处, 与由东向西过公路的行人王某某相撞,造成王某某受伤,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的交通事故。经黄骅市公安交通警察大队调查认定:刘某甲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刘某甲与死者王某某家属达成赔偿协议,取得死者家属的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车辆时速记录单,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报告,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和解协议、谅解书,证明,户籍信息;2.证人唐某某、刘某乙的证言;3.被告人刘某甲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法医病理学鉴定意见书,司法鉴定意见书;5.现场勘查笔录、图、照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刘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甲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并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北省黄骅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闫文成
王 蕾
2019年11月20日
附:
1.被告人住河北省沧州市黄骅市**镇**村**号。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一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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