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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刘某甲交通肇事案)_湖北省襄阳市襄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独角龙 评论0

襄阳市襄城区人民检察院

湖北省襄阳市襄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襄城检公诉刑诉〔2019〕571号

被告人刘某甲,男,1973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129211973********,汉族,高中文化,中共党员,郑州****汽车有限责任公司**,户籍所在地及住址河南省郑州市中牟县**路**号院**号楼**单元**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7月31日被襄阳市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襄阳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甲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9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刘某甲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本院于2019年10月22日第一次退回襄阳市公安局补充侦查,该局于同年11月22日补查重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4月24日8点36分许,被告人刘某甲驾驶豫A*****(临)中型箱式货车沿207国道由北向南行驶至襄阳市襄城区欧庙镇千弓村路口路段时,与由西向东横过道路的伍某甲无驾驶证驾驶的无牌普通两轮摩托车相撞,致伍某甲当场死亡。事故发生后,被告人刘某甲电话报警。经交警部门认定,刘某甲负此事故的主要责任,伍某甲负此事故的次要责任。

2019年5月27日,被告人刘某甲与被害人近亲属达成刑事和解协议,取得了被害人近亲属的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到案经过、肇事车辆(照片)等书、物证;2.证人刘某乙、曾某某、张某某、程某某、王某某、郑某某、伍某乙的证言;3.司法鉴定意见书、法医学尸体检验书等鉴定意见;4.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及照片;5.被告人刘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刘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甲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驾驶车辆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且负事故主要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刘某甲到案后志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刘某甲有期徒刑10个月,缓刑1年。适用速裁程序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襄阳市襄城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苏婵婵

2019年12月21日

附:

1.被告人刘某甲现被取保候审于河南省郑州市**县***路**号院**号楼*单元*号。联系电话:1860383****。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卷。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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