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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刘某甲交通肇事案)_湖南省桂阳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湖南省桂阳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湘桂检公诉刑诉〔2019〕360号

被告人刘某甲,男,195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28221959********,汉族,小学文化程度,务农,出生地湖南省桂阳县,户籍所在地和现住地为桂阳县**乡**村**组。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3月6日被桂阳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19年7月29日由本院决定对其取保候审。

本案由桂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甲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7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7月2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于2019年7月29日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被害人近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因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两次(自2019年9月12日至10月12日;自2019年11月27日至12月26日);因案情复杂,依法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两次(自2019年8月29日至9月13日;2019年11月13日至2019年11月27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9月10日晚上,被告人刘某甲醉酒后驾驶无号牌普通二轮摩托车搭乘被害人周某丁从桂阳县**镇**村驶往**圩方向。当晚20时50分许,途经桂阳县**镇**村路段时,因操作不当,致使车辆失控摔倒在路边水沟里,造成车辆受损及刘某甲受伤、周某丁当场死亡的道路交通事故。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受损的摩托车;2.书证:受案登记表和立案决定书、到案经过、交通事故认定书、户籍证明;3.证人证言:证人廖某某、刘某乙、邓某甲、周某甲、刘某丙、邓某乙、刘某丁、周某乙、邓某丙、周某丙、刘某戊、李某某、江某某、刘某己的证言;4.被告人供述与辩解:被告人刘某甲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死因鉴定意见、酒精含量检测、机动车安全性能检测、痕迹检验意见;6.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现场勘查笔录及照片。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甲醉酒驾驶无号牌车辆在道路上行驶,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致一人死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南省桂阳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肖阿梅

2019年12月26日

附:

1.被告人刘某甲现被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证人、鉴定人名单。

4.被害人近亲属提交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状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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