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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刘某甲交通肇事案)_贵州省遵义市汇川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贵州省遵义市汇川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汇检未刑诉〔2021〕5号 

被告人刘某甲,男,1992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1211992********,汉族,初中文化,务工人员户籍所在地遵义市汇川区****居委会****。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2月21日被遵义市公安局汇川分局取保候审,2021年1月8日本院决定继续对其取保候审。

本案由遵义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甲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1年1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1年1月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1年1月11日已告知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之法定代理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月13日21时46分许,被告人刘某甲驾驶临时行驶号牌为贵C3****(行驶证号牌:贵C7****)的小型轿车从汇川区团泽镇团泽居委会1居沿团新线往团泽镇圣泉山庄方向行驶,当车行至团泽加油站三岔路口路段时,该车前部与沿行车方向从左至右横过道路的行人喻某某发生碰撞,造成喻某某受伤的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刘某甲拨打110报警电话,后又弃车逃离事故现场。经公安机关道路交通事故认定,刘某甲在本次事故中负主要责任,喻某某负次要责任。

经遵义市第一人民医院法医司法鉴定所鉴定喻某某所受损伤程度为为重伤一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信息、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等;2.证人付某某、刘某乙等人的证言;3.被告人刘某甲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文书:遵义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检验报告,遵义市第一人民医院法医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遵义盛景机动车交通事故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5.现场指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刘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甲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重伤,为逃避法律追究而逃离事故现场,且负事故主要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一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刘某甲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贵州省遵义市汇川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程  姗

检察官助理  张德静

2021年1月27日 

附件1.被告人刘某甲现在家候审(电话:1818422****、1398496****)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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