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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刘某甲交通肇事案)_陕西省清涧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独角龙 评论0

陕西省清涧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清检一部刑诉〔2020〕47号 

被告人刘某甲,男性,198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6127311984********,汉族,高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陕西省清涧县**镇**村**组**号,现住清涧县**,2020年9月1日因涉嫌交通肇事罪被清涧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9月15日经清涧县人民检察院批准,次日被执行逮捕,现羁押在清涧县看守所。

本案由清涧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甲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0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1月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11月2日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9月1日11时许,刘某甲驾驶晋M****4号重型自卸车由东向西行驶至G340国道1056KM+700M(清涧县**镇**村)路段处,与公路对面驶来由刘某乙驾驶的三轮摩托车相碰撞,造成刘某乙当场死亡与三轮摩托车乘坐人霍某某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及两车不同程度损坏的交通事故。

2020年9月8日,清涧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此次事故驾驶人刘某甲承担主要责任,驾驶人刘某乙承担次要责任,乘坐人霍某某无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拘留证、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尸体检验报告、道路交通事故调查报告等。2、证人高某某、惠某某、杨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刘某甲的供述和辩解。4、鉴定意见、责任认定书。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刘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甲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违法会车造成两人死亡,两车损坏的交通事故。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刘某甲认罪认罚,愿意接受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刘某甲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的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刘某甲有期徒刑两年八个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清涧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呼瑞峰

2020年11月4日

附件:

1.被告人现羁押在清涧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起诉书8份

4.光盘1张

5.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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