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三门峡市湖滨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三湖检一部刑诉〔2020〕183号
被告人刘某甲,曾用名:刘某乙,男,1990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112221990********,汉族,初中毕业,无业,住三门峡市**区**村**排**号(户籍所在地:三门峡市**区**乡**村**组**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犯罪,于2020年6月23日被三门峡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三门峡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甲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7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2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7月29日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近亲属和辩护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刘某甲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28日,河南正远星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责对河堤北路137号灯杆东7米处的沉降路段进行维修,在施工期间,未及时清理施工残渣,未设置警示标志。2020年5月29日21时58分许,被告人刘某甲驾驶豫MDK**号普通二轮摩托车(后载柴某某)沿三门峡市河堤北路由西向东行驶至河堤北路137号灯杆东7米处,碾压路面碎柏油块摔倒,致刘某甲,柴某某受伤的交通事故。2020年6月1日,柴某某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经三门峡市公安局交警支队事故处理大队认定,被告人刘某甲负该事故的主要责任,河南正远星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该事故的次要责任。
另查明,案发后,被告人刘某甲赔偿被害人近亲属395844.2元。被害人近亲属对刘某甲表示谅解。河南正远星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赔偿被害人近亲属2430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被告人刘某甲的供述和辩解;证人刘某丙、水某某、雷某某、李某某、徐某某、王某某、柴某乙、杨某某、赵某某的证言,书证受案登记表、户籍证明、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收条、谅解书、居民医学死亡证明,鉴定意见、照片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刘某甲对指控犯罪事实和证据无异议,并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甲违反道路交通运输法规,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建议判处被告人刘某甲有期徒刑一年,宣告缓刑一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三门峡市湖滨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薛晓剑
检 察 员:常 宁
2020年7月31日
附:
1.被告人刘某甲现取保候审于三门峡市**区**乡**村**组**号;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光盘2张。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