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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刘某甲交通肇事案)_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检察院

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威环检公刑诉〔2019〕47号

被告人刘某甲,曾用名刘冬冬,男,198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为3710811989********,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及现住址为山东省威海市临港经济技术开发区**镇**村**号,2018年9月29日,该因涉嫌交通肇事罪,被威海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取保候审。2018年12月10日,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山东省威海市公安局直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甲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8年12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1月11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8月20日7时20分许,被告人刘某甲持证驾驶鲁******号小型普通客车载刘某乙、刘某丙、刘某丁等人,沿威海市临港经济技术开发区汪疃镇祝家英路由南向北行驶,至事故地点时,车辆翻滚至路侧沟内,造成刘某乙死亡,刘某丙、刘某丁等人受伤,车辆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经交警部门认定,被告人刘某甲承担本次交通事故的全部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等;2.证人证言:证人祝某甲、祝某乙的证言;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刘某甲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5.勘验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甲驾驶机动车,违反道路交通运输法规,造成道路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杜青芸

2019年1月25日

附:

1.被告人刘某甲现取保候审于现住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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