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刘某甲交通肇事案)_广西壮族自治区田东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广西壮族自治区田东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东检刑诉〔2020〕29号

被告人刘某甲,男,197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4526231976********,汉族,小学文化,住田东县**镇**村**屯**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12月17日经本院批准,12月26日由田东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田东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甲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三日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8月13日凌晨,被告人刘某甲醉酒后驾驶桂L****2号普通二轮摩托车搭乘刘某乙沿田东县平马镇金芒大道由南往北方向行驶,当行驶至高速田东县入城大道(田东县平马镇金芒大道延长线施工路段)时,车某某碰撞放置在工地的建筑材料后翻车,造成刘某乙受伤经抢救无效死亡、车某某损坏的死亡道路交通事故。第451022120190000105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刘某甲在该事故中承担全部责任。8月19日刘某甲赔偿刘某乙家属360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鉴定意见;3.被告人刘某甲供述与辩解;4.现场勘查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刘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甲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刘某甲在事故现场接受调查,如实供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建议判处被告人有期徒刑八至十四个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田东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舒伟杰

2020年2月21日

附:

1.被告人羁押于田东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壹册114页。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