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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刘某甲交通肇事案)_敦化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独角龙 评论0

敦化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敦检一部刑诉〔2020〕211号 

被告人刘某甲,男,1969年****日出生,身份证号码:2224031969********,汉族,大学本科文化,敦化市****医院**、北京**工程技术有限公司**。户籍所在地:吉林省敦化市****社区,现住:北京市丰台区****号。曾因嫖娼,2012年4月6日被敦化市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三日,并处罚款人民币5000元。因涉嫌交通肇事罪,2011年2月12日被敦化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1年3月14日释放;因涉嫌交通肇事罪,2020年经8月12日被敦化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不批准逮捕,2020年8月26日释放并被敦化市公安局指定居所监视居住;2020年9月1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敦化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甲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9月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9月1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1年2月12日17时10分许,被告人刘某甲酒后驾驶吉HE****轿车沿201国道行驶至敦化市五间房村附近时,与被害人张某甲驾驶的摩托车相撞,造成张某甲当场死亡,刘某甲驾车逃离现场,撞掉的车标等碎片留在现场。后刘某甲行驶到敦化市医院附近时,与高某甲驾驶的警车相剐蹭,被当场抓获。到案后,刘某甲始终称不知道自己在五间房村附近肇事。其家属代为赔偿24万元,取得谅解。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刘某甲负主要责任。经鉴定,刘某甲血液酒精含量为288mg/100ml,现场碎片是其车辆上的、两车痕迹系相接触形成。关于其精神状况,因2011年3月6日鉴定结果是限定刑事责任能力,暂无诉讼能力,故公安机关撤案。现公安机关于2020年8月10日重新立案,刘某甲于2020年8月12日被电话传唤到案。2020年8月31日经鉴定,刘某甲目前有受审能力。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一)嫖娼处理记录、内资企业设立登记审核表、房产证、公司章程、民事判决书、执行裁定书、受案登记表、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吉G6567车辆信息、死亡证明报告书、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交通肇事赔偿协议书、委托书、赔偿建议书、病历、入所体检单、刘某甲在监室现场表现说明、入所建康检查表、人口信息、驾驶证等书证;

(二)证人张某乙、潘某某、高某乙、刘某乙、刘某丙、宋某某、冯某某的证言;

(三)被告人刘某甲的供述和辩解;

(四)讯问视频;

(五)尸体检验报告、照片、交通事故痕迹报告书、附照片、司法精神医学鉴定意见书、酒精检测报告;

(六)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

(七)破案、到案经过、涉黑涉恶线索批办单、举报信。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刘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甲违法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造成一人当场死亡后逃逸,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撤销案件后被电话传唤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故对其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敦化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董意强

(院印)

2020年9月1日 

附件:

1.被告人刘某甲现取保候审于敦化市**街;

2.案卷材料和证据4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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