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淮安市清江浦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清检一部刑诉〔2020〕417号
被告人刘某甲,男,195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8111958********,汉族,小学文化,无业,住淮安市清江浦区**镇**村**组**号,户籍地江苏省淮安市。被告人刘某甲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5月15日被淮安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淮安市公安局直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甲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7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2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7月27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8月15日13时许,被告人刘某甲无证驾驶金福牌正三轮载客摩托车(无牌照),沿淮安市清江浦区和平镇唐桥村一村路由北向南行驶至一交叉口时,与被害人刘某乙驾驶的载有刘某丙、刘某丁的电动自行车发生碰撞,造成刘某乙、刘某丙、刘某丁受伤、两车损坏的交通事故。经鉴定,刘某乙身体所受损伤构成重伤二级,刘某丙、刘某丁身体所受损伤构成轻伤。经认定,被告人刘某甲负该事故主要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刘某甲的基本信息、发破案经过等书证;
2.被害人刘某乙、刘某丙、刘某丁的陈述;
3.被告人刘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4.中国人民解放军第八二医院司法鉴定所出具《司法鉴定意见书》等鉴定意见;
5.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刘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甲违反道路交通法规,无证驾驶机动车辆(无牌照),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重伤,负事故主要责任,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已涉嫌交通肇事罪。被告人刘某甲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刘某甲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淮安市清江浦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乔继梅
2020年7月31日
附:
1.被告人刘某甲现取保候审于其住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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