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沙洋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沙检二部刑诉〔2020〕51号
被告人刘某甲,男,197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208001971********,汉族,小学文化,务工。出生地湖北省沙洋县,户籍所在地湖北省沙洋县**镇**巷**号,住湖北省沙洋县**镇**小区**栋**室。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4月26日被沙洋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沙洋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甲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5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5月2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5月28日已告知被害人家属、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刘某甲及值班律师李玉林和被害人家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9日,被告人刘某甲驾驶鄂H*****轻型普通货车载刘某乙沿荆新线由北向南行驶,于22时50分行驶至沙洋县高阳镇垢塚村8组路段时,与同向前方王某某驾驶停靠路边的豫R*****重型半挂牵引车、豫R****挂重型仓栅式半挂车尾部相撞,造成刘某乙受伤后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殁年27岁)、刘某甲受伤,两车受损的交通事故。
2019年11月14日,经沙洋县公安司法鉴定中心法医鉴定,刘某乙系生前因交通事故造成严重的肝破裂致急性失血性休克死亡。2019年11月20日,沙洋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此事故中刘某甲承担主要责任,王某某承担次要责任,刘某乙无责任。
案发后,被告人刘某甲主动到公安机关接受调查,未赔偿被害方经济损失,未取得被害人家属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刘某甲身份证明、案件揭发及办理经过等书证;2.证人王某某等3人的证言;3.沙洋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沙洋县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书等鉴定意见;4.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察笔录、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图及道路交通事故照片;5.被告人刘某甲的供述。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刘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甲驾驶机动车,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致1人死亡,承担事故主要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刘某甲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因其具有自首情节,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沙洋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彭佳燕
检察官助理 王雨晴
2020 年6 月3 日
附件:1.被告人刘某甲被取保候审在家(电话1332979****)。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光盘1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5.《量刑建议书》一份。
6.刑事附带民事诉状一份,见卷二P71-7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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