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城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海检公诉刑诉〔2020〕22号
被告人刘某甲,男,197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2103191974********,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职业。出生地辽宁省海城市,户籍所在地、现住址辽宁省海城市**镇**村**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10月8日被海城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海城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甲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10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0月2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19年10月28日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刘某甲于2019年*月*日*时许,驾驶辽C****8号比亚迪牌小型轿车,由东向西行驶至海城市**镇**村小学附近路段时,因忽视行车安全,与行人贺某某(被害人,男,殁年55岁)相撞,造成车辆损坏、贺某某经抢救无效死亡的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被告人刘某甲逃离事故现场。经海城市正骨医院法医司法鉴定所鉴定:贺某某系因交通事故致其重度闭合性颅脑损伤死亡。经海城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被告人刘某甲负此道路交通事故的全部责任,贺某某无责任。
事故发生后,被告人刘某甲与被害人近亲属达成了经济赔偿协议,并取得了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常住人口基本信息、案件来源及抓捕经过、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及血样提取照片、机动车驾驶证及行驶证信息、保险单复印件、和解协议、海城市公安局执法办案信息表;
2.证人证言:证人杨某某、刘某乙、康某某、牛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刘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4.鉴定意见:大连博爱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海城市正骨医院法医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海城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
5.勘验笔录: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图及事故现场照片;
6.视听资料:同步录音录像光盘一张。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刘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甲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驾驶机动车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并逃逸,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海城市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黄忠刚
检 察 员: 赵延彤
2020年1月8日
附:
1.被告人刘某甲现取保候审于住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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