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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刘某甲交通肇事案)_湖北省钟祥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尘埃 评论0

湖北省钟祥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钟检二部刑诉〔2020〕179号

被告人刘某甲,男,196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4208001962********,汉族,初中文化,务工,户籍所在地湖北省沙洋县**镇**村**组,现住荆门市掇刀区**小区**栋**单元**楼。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7月29日被钟祥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钟祥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甲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0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0月1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及其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其辩护人和被害人及其近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1月7日18时20分许,被告人刘某甲驾驶车牌号为鄂H****0的欧铃牌轻型小货车,沿331省道由东向西行驶至24KM+150M路段时,与行人李某某相撞,造成李某某(殁年68岁)当场死亡、车辆损坏的交通事故。经鉴定,被害人李某某车祸后因颅脑损伤导致脑功能障碍死亡。经认定,刘某甲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李某某无责任。

被告人刘某甲在事故发生后主动打电话报警并在现场等待,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与被害人及其近亲属达成民事赔偿协议,赔偿了被害人损失,取得被害人及其近亲属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鄂H****0轻型普通货车等物证;2.户籍证明、湖北省钟祥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机动车驾驶证复印件、机动车行驶证复印件、户口注销证明、领条、调解协议书、谅解书等书证;3.证人杨某某、陈某某、刘某乙、马某某、何某某等人的证言;4.湖北省钟祥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法医学尸体检验鉴定报告、襄阳汇驰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报告等鉴定意见;5.钟祥市公安局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6.被告人刘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刘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甲违反交通管理法规,导致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应承担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刘某甲案发后保护现场,主动向公安机关报告,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系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钟祥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李伟

检察官助理:金瑞雪

2020年10月29日

附件:

1.被告人现在取保候审于家中,联系电话1309322****。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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