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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刘某甲交通肇事案)_湖南省桃源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独角龙 评论0

湖南省桃源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湘桃检刑刑诉〔2020〕76号

被告人刘某甲,男性,199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7251994********,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湖南省常德市桃源县,住桃源县**镇**村**组,因涉嫌交通肇事罪,经桃源县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12月20日被桃源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交通肇事罪,经桃源县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1月3日被桃源县公安局执行逮捕;因涉嫌犯有交通肇事罪,经桃源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1月15日被桃源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桃源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甲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4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4月28日已告知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5月6日已告知被害人的近亲属、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并于2020年5月6日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近亲属及其诉讼代理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2月18日晚,被告人刘某甲驾驶湘**号小型客车从家中出发沿“茶三”线(茶安铺镇至三元潭)驶往桃源县**镇墟场。当车行驶至桃源县**镇**村路段时,遇行人当地村民李某甲、常某某在前方右侧路外行走,因刘某甲在夜间无路灯照明的情况下驾车未注意安全,未注意观察路面情况,盲目驾驶,导致所驾车辆车头右侧撞飞李某某,造成李某甲当场死亡的道路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刘某甲未停车抢救伤者和报警,驾车逃离现场。约一个小时后,刘某甲又驾车经过事故现场,得知被撞的人己经死亡,交警正在勘查现场。次日,刘某甲及其父亲刘某乙得知交警己怀疑是刘某甲的车辆肇事后,刘某甲向其父刘某乙承认了肇事逃逸的事实,刘某乙劝刘某甲自首,并于12月19日晚10时许打电话向桃源县交警大队茶庵铺中队队长游某某自首。桃源县公安局交警大队认定,刘某甲负此次事故全部责任。

2020年1月8日,被害人李某某的妻子黄某某、女儿李某乙、儿子李某丙与刘某甲达成赔偿协议,赔偿款共计人民币(下同)93万,当日付款10万元,余款83万由保险公司赔付,不足部分由刘某甲承担。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户口注销证明等书证;2.证人常某某、黄某某、刘某乙的证言;3.被告人刘某甲的供述与辩解;4.尸检报告、车辆痕迹检验报告;5.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6.现场勘验笔录及现场图、现场照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刘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甲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致一人死亡,且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刘某甲系自首,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对其从轻处罚,建议对其判处有期徒刑三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南省桃源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倪建平

2020年5月18日

附件:

1.被告人现在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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