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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刘某甲交通肇事案)_福建省大田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福建省大田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田检一部刑诉〔2020〕61号 

  被告人刘某甲,男,1966年****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3504251960********,汉族,大学本科,中共党员,福建**矿业有限公司员工,出生地福建省大田县,住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东里****室。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12月9日被大田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4月22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案由大田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甲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4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年4月2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告知被害人及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近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17日8时47分许,被告人刘某甲驾驶闽D****号大众牌小型普通客车载被害人陈某某、郑某某、吴某某,由**高速收费口往省道秀里线公路方向行驶,至大田县7B3上互线6KM+600M(距**高速公路出口300米)的左转弯上坡干燥水泥路面路段时,将车越过道路中心线居路左路面实施超越同向行驶的闽G****号轻型厢式货车,适遇被害人黄某某驾驶闽B****号重型半挂牵引车牵引闽B****挂重型厢式半挂车(载有水泥)在己道内相向驶来,临近时,双方避让不及,致小车车头左侧与货车车身左侧相碰,造成吴某某受伤经抢救无效死亡、郑某某、陈某某、黄某某受伤和两车损坏及公路金属护栏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

经大田县公安局物证鉴定室鉴定,吴某某不排除因交通事故致腹腔脏器闭合性损伤而死亡;郑某某、陈某某的伤情为轻伤一级;黄某某的伤情为轻伤二级。

经大田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事故责任认定,刘某甲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黄某某承担事故的次要责任,吴某某、郑某某、陈某某无责任。

经福建广信司法鉴定所鉴定,涉案闽D****号小型普通客车、闽B****号重型半挂牵引车牵引闽B****挂号重型厢式半挂车的的灯光装置、转向系装置、制动系装置没有发现异常情况;闽D****号小型普通客车由上京收费站往上京高速互通连接线省道方向行驶,临界事发路段时,左前轮越过道路中心,占据道路西侧1.4m,与相对方向的闽B****号重型半挂牵引车牵引闽B****挂号重型厢式半挂车发生碰撞,同时小车与牵引车交会,闽B****号重型半挂牵引车牵引闽B****挂号重型厢式半挂车在西侧己道内行驶已经没有横向行驶空间,必然造成辆车发生碰撞。

2019年10月25日,被告人刘某甲在接受公安机关调查询问时,即能如实供述自己的主要犯罪事实。案发后,被告人刘某甲分别与被害人陈某某、郑某某、黄某某及被害人吴某某家属达成赔偿协议,由刘某甲赔偿陈某某人民币255000元、赔偿郑某某200000元、赔偿吴某某家属1625000元、赔偿黄某某80000元;另约定闽B29779号重型半挂牵引车及闽D****号轿车的保险理赔款全部归刘某甲所有。被害人吴某某家属及被害人陈某某、郑某某、黄某某对刘某甲的行为表示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常住人口基本信息列表、身份证复印件、户口簿复印件、违法犯罪经历查询情况表、证明、保险单、机动车驾驶证、行驶至复印件、身份证复印件、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领取车辆通知书、行政处罚决定书、磅码单、过磅单、调拨单、情况说明、通话详单、诊断证明书、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道路交通事故调解记录、收条、调解协议书、到案经过、破案经过等书证;2.证人李某某、薛某某、陈某乙、吴某乙证言;3.被害人黄某某、郑某某、陈某某陈述;4.被告人刘某甲的供述和辩解;5.大田县公安局物证鉴定室、福建广信司法鉴定所分别出具的鉴定意见;6.现场勘验检查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刘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甲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驾驶机动车肇事致一人死亡、三人轻伤,并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刘某甲在接受公安机关调查询问时,即能如实供述自己的主要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是自首,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刘某甲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福建省大田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张正池

检察官助理:吴同新

2020年5月20日 

附件:

1.被告人刘某甲现取保候审于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东里**号**室。

2.随案移送全案卷宗3册、听取被害人意见表4份。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量刑建议书》5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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