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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刘某甲交通肇事案)_辽宁省灯塔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辽宁省灯塔市人民检察院

辽宁省灯塔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灯检刑诉〔2020〕54号

被告人刘某甲,男,199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110221994********,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辽宁省灯塔市**镇**村**号,现住铧西新区**号楼**单元**,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12月2日取保候审。

本案由灯塔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甲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月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1月8日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一次。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1月1日15时35分,被告人刘某甲驾驶辽A****6号小型轿车由西向东行驶至灯塔市S306省道92公里+100米处,与同方向前方由西向东骑自行车人袁兴三发生追撞,造成双方车辆损坏,袁兴三当场死亡的重大交通事故。经灯塔市公安交通警察大队认定,刘某甲负事故全部责任。

事故发生后,被告人刘某甲主动报警并在现场等候接受交警调查,其对犯罪事实供认不讳。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案件来源、归案经过、户籍证明、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人民调解协议书、谅解书及声明书、银行凭证及收条复印件、驾驶证及行车证复印件、保险材料、说明等;

2.证人王某某、袁某乙、刘某乙、李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刘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4.鉴定意见:血液中乙醇含量司法鉴定意见书、汽车事故司法鉴定意见书、法医学尸体检验鉴定书;

5.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及照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刘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甲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发生事故致一人死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刘某甲主动报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一款的规定,系自首,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刘某甲有期徒刑1年,缓刑2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辽宁省灯塔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田俊梅

检察官助理:史艇

2020年3月27日

附:

1.被告人现于住处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叁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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