邵东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邵东县院刑诉〔2019〕193号
被告人刘某甲,男,197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05211971********,汉族,初中文化,职业务工,户籍所在地湖南省邵东县**镇**村**组**号,现住湖南省邵东县**镇**村**组**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4月18日被邵东县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4月26日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4月26日被邵东县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邵东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甲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5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于同日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近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4月10日19时许,被告人刘某甲驾驶湘******小型客车行驶至邵东县**镇**村地段时,将行人刘某丙撞倒,并导致被害人刘某丙当场死亡。经邵东县公安局交警大队认定:当事人刘某甲负本次事故全部责任,当事人刘某丙无责任。经鉴定:被鉴定人刘某丙在交通事故巨大钝性外力作用下致特重型颅脑损伤,中枢神经功能丧失而死亡。
案发后,被告人刘某甲停留在案发现场并及时报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到案经过、报警记录照片、尿检笔录、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商业保险单、强制保险单、现场酒精测试结果、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户籍信息;2.证人证言:证人杨某某、刘某乙、李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被告人刘某甲的供述和辩解;4.辨认笔录;5.勘验笔录;6.鉴定意见。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甲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致一人死亡的重大事故,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邵东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陈龙
2019年5月20日
附:
1.被告人刘某甲现羁押于邵东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壹册,补充材料二页
3.移送讯问被告人刘某甲同步录音录像光盘壹张
4.证人名单:杨某某、刘某乙、李某某
_5.鉴定人名单:陈某某、谢某某、刘某某、宁某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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