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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刘某甲交通肇事罪)(公开版)_上饶市广丰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上饶市广丰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饶广检一部刑诉〔2020〕537号

被告人刘某甲,女性,199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623221994********,汉族,中专,户籍所在地江西省上饶市广丰区**镇庙**村**号,住广丰区**镇庙**村**号。无前科。现因涉嫌犯有交通肇事罪,经广丰区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8月3日被广丰区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广丰区公安局交警大队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甲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2月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06月12日14时00分许,被告人刘某甲驾驶赣******小型轿车搭载刘某乙(其爷爷)、肖某某从广丰区庙林村高山往洋口镇庙林村坛树方向行驶,当日14时00分许,车辆行驶到广丰区**镇**村**路段(洋口壶山至洋口庙林),遇情况临时停车,车辆启动再次行驶时,由于操作不当,导致车辆熄火,致使车辆往后滑行,冲出路外跌落左侧路外水塘,造成刘某乙当场死亡、肖某某受伤及车辆受损的交通事故。2020年07月23日,广丰区公安局交警大队下达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在本起事故中,刘某甲担事故的全部责任,肖某某、刘某乙不承担事故的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归案情况说明、血液酒精浓度测试单、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民事赔补偿协议、谅解书、收条各1份、超声检查报告单1份、常住人口信息1份、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商业保险保险单、责任强制保险单等书证;2.证人肖某某的证人证言;3.被告人刘某甲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5.勘验笔录;6.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刘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刘某甲驾驶车辆违反交通法规,造成一人死亡的交通事故,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建议判处被告人刘某某有期徒刑一年,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丰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郑淑慧

2020年12月30日

附件: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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