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珠香检公诉刑诉〔2017〕281号
被告人刘某甲,女,198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7211989********,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湖南省株洲市天元区**路**栋**号。因介绍卖淫嫌疑,于2016年8月23日被珠海市公安局拱北口岸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介绍卖淫罪,经本院批准,于2016年9月29日被珠海市公安局拱北口岸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珠海市公安局拱北口岸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甲涉嫌介绍卖淫罪,于2016年11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7年1月4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7年1月24日补查重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5年底至2016年期间,被告人刘某甲在珠海市香洲区拱北一带居住,充当中介人,以微信的方式介绍他人从事卖淫活动。
1、2016年8月21日21时许,被告人刘某甲通过微信的方式,介绍卖淫女翁某某到澳门**酒店5185房,向嫖客敖某某进行卖淫。
2、2016年8月21日23时许,被告人刘某甲通过微信的方式,介绍卖淫女刘某乙到澳门**酒店3586房,向嫖客向吕某某进行卖淫。
2016年8月 22日,被告人刘某甲被公安机关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刘某甲的供述和辩解;2.证人刘某乙、龙某某、翁某某、敖某某、吕某某等人的证言;3.书证;4.物证;5、辨认笔录等证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甲无视国家法律,介绍他人卖淫,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九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介绍卖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吴 虹
2017年3月2日
附:1、被告人刘某甲现羁押于珠海市第一看守所;
2、随案移送手机三部、光碟一张;
3、案卷四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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