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尔滨市通河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黑通检一部刑诉〔2020〕83号
被告人刘某甲,男,1971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2321281971********,汉族,小学文化,系黑龙江省通河县**镇**村农民,住该村。2019年12月15日因涉嫌介绍卖淫被通河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五日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2020年6月24日因涉嫌介绍卖淫被通河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9月2日经本院以涉嫌介绍卖淫罪决定取保候审,同日由通河县公安局执行。
本案由黑龙江省通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甲涉嫌介绍卖淫罪,于2020年9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3日21时许,被告人刘某甲在通河县通河镇**街**区**号门市,介绍在通河县通河镇**小区**号楼**单元**室居住的陈某某卖淫,嫖娼人刘某乙用现金方式支付刘某甲人民币130元嫖资。
认定上述犯罪事实的主要证据如下:
1.书证案件来源、到案经过、户籍证明、房屋租赁协议、通河县公安局行政处罚决定书;2.证人陈某某、刘某乙的证人证言;3.被告人刘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刘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甲一年内曾因介绍卖淫被行政处罚,又实施介绍他人卖淫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九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介绍卖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刘某甲犯罪后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之规定对其处罚。被告人刘某甲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通河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赵伟东
检察官助理:赵月
(院印)
2020年9月17日
附件:
1.被告人刘某甲现取保候审于居住地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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