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州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高州检公诉刑诉〔2019〕318号
被告人刘某甲,男,1977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4409221977********,汉族,初中文化,务农,广东省高州市人,住高州市**镇**村**号。无前科。因本案于2019年2月24日被刑事拘留,同年3月20日被逮捕。
本案由广东省高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甲涉嫌介绍卖淫罪,于2019年4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4月1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审查期间,本院于2019年5月15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6月13日重新移送审查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8年初开始,被告人刘某甲通过微信多次介绍嫖客给卖淫女邹某某进行卖淫,从中收取介绍费。2018年7月4日,邹某某在本市征途酒店卖淫时,被公安机关查获。
2、2018年6月至7月间,被告人刘某甲通过微信多次介绍嫖客给张某某(另案处理),由张瑞生安排卖淫女刘某乙、曾某某到本市市区各宾馆卖淫,刘某甲从中收取介绍费。2019年2月24日,刘某甲被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辨认笔录,现场勘验、检查笔录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甲无视国家法律,介绍他人卖淫,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介绍卖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高州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莫耀才
2019年7月10日
附:1、被告人现押于高州市看守所;
2、案件材料三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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