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南漳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南检二部刑诉〔2020〕33号
被告人刘某甲,男,1971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06241971********,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湖北省襄阳市南漳县**镇**村**组,2019年7月15日,被告人刘某甲因私设电网,被南漳县公安局行政处罚,因涉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于2019年12月28日被南漳县公安局立案侦查,当日对其刑事拘留。经南漳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1月10日被南漳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南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甲涉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于2020年3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1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3月13日已告知被害人家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家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4月10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4月22日补充侦查完毕移送起诉。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被告人刘某甲购买了一套二手“电猫子”电网设备在其家对面一山坡处私设电网捕猎。2019年7月15日,被告人刘某甲因私设电网,被南漳县公安局依法收缴。2019年9月被告人刘某甲再次购买电力设备组装电网,多次在板桥镇断河坪村李家河处私设电网捕猎。2019年12月26日晚,被告人刘某甲又在板桥镇断河坪村李家河处私设电网进行捕猎,之后在附近的山洞中休息。2019年12月27日凌晨2时许,刘某乙一行四人进山打猎行至板桥镇断河坪村李家河一处山坡时,刘某乙触碰到被告人刘某甲私设的电网被电击,经抢救无效死亡。经南漳县公安司法鉴定中心法医鉴定,刘某乙系生前因触电死亡。
被告人刘某甲在断河坪村李家河私设电网进行捕猎,客观上是一种危害社会的行为,直接威胁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健康的安全,同时造成了一人死亡的严重后果;案发在12月,被告人刘某甲应当知道此时是狩猎高峰期,仍然在断河坪村李家河处私设电网,并未设置警示标志或措施,被告人刘某甲明知其实施的行为会危害公共安全,可能会发生危及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健康安全的严重后果,并且放任这种结果发生,属于间接故意;被告人刘某甲具有完全刑事责任能力,案发当日(2019年12月27日)上午8时主动致电板桥派出所民警自首,11时被办案民警带回板桥派出所,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扣押决定书及扣押清单;2.书证:受案登记表、接处警工作登记表、接警证明、发破案经过、到案证明、行政处罚决定书、立案决定书、南漳县公安局板桥派出所出具的证明、国网南漳县供电公司板桥供电所出具的证明、南漳县公安局板桥派出所出具的林权证复印件、南漳县公安局板桥派出所出具的猎枪去向情况说明、南漳县公安局板桥派出所出具的民用猎枪持有人员花名册及被害人刘某乙申请临时使用民用猎枪审批表、被害人刘某乙户籍证明、被告人刘某甲户籍证明;3.证人证言:周某某、冯某某、吴某某、杨某甲、秦某某、刘某丙、杨某乙、王某甲、王某乙、孙某某的证言;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刘某甲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2019年12月30日,南漳县公安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南)公(司)鉴(法病)字[2019]130号法医学尸体检验鉴定书;6.勘验、检查笔录:现场勘验检查工作记录及现场照片10张、现场图及现场照片16张、被告人刘某甲指认现场照片11张;7.视听资料、电子数据:南漳县公安局板桥派出所现场检查、讯问被告人刘某甲及指认现场视频资料光盘4张。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刘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甲侵犯了社会公共安全,造成一人死亡的严重后果,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刘某甲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刘某甲具有法定从轻处罚情节,案发后主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系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南漳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许惠
2020年5月21日
附件:
1.被告人刘某甲现被羁押在南漳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光盘4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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