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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刘某甲伪造企事业单位印章案)_东海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尘埃 评论0

江苏省东海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东检一部刑诉〔2020〕432号

被告人刘某甲,曾用名刘某乙,男,198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207221981********,汉族,初中文化,务工,户籍所在地江苏省东海县,住东海县**街道**小区**号楼**室;曾因犯买卖国家机关印章罪、伪造事业单位印章罪、伪造居民身份证罪、买卖武装部队印章罪,于2010年9月1日被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合并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因涉嫌伪造事业单位印章罪,于2018年11月24日被东海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8年12月21日被该局取保候审,2019年12月2日被本院批准逮捕但未到案执行,2020年5月22日被东海县公安局监视居住;经本院决定,于2020年9月18日被重新监视居住,由东海县公安局执行。

本案由东海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甲涉嫌伪造企业、事业单位印章罪,于2020年9月17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1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6年左右至2018年11月,被告人刘某甲在北京市租住房和江苏省东海县**街道**小区**号楼**室家中等地,采取伪造北京各大医院公章制作虚假医院诊断证明书、病假证明书、休假证明书对外售卖的方式非法牟利人民币数千元以上。

2018年11月23日,公安机关在东海县**街道被告人刘某甲住所地将其抓获,当场查获北京各大医院公章112枚以及制假工具光敏印章机1台、笔记本电脑1台、台式电脑主机1台、手机3部;经提取上述电脑、手机电子数据,发现大量伪造的北京各大医院病假条以及相应的买卖信息。

经对部分查获的印章进行鉴定,其中印文为顺义区医院诊断专用章、北京市朝阳区妇幼保健院诊断专用章、北京四季青医院诊断专用章、首都医科大学附属北京朝阳医院骨科诊断专用章、国家电网公司北京电力医院门诊诊断证明专用章、中国人民解放军第二炮兵总医院门诊诊断证明专用章、首都医科大学附属北京安定医院门诊病假专用章、中国航天科工集团七三一医院医疗专用章、北京大学第六医院门诊休假专用章、北京市海淀医院休假专用章等10个医院公章均系伪造;上述医院中,国家电网公司北京电力医院、中国航天科工集团七三一医院系非营利性企业,其余医院系政府公立事业单位。

归案后,被告人刘某甲如实供述了主要犯罪事实,已主动上缴公安机关人民币2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涉案假印章物证。

2.东海县公安局户籍信息、前科劣迹登记表、发破案及到案经过情况说明,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等书证;

3.被告人刘某甲供述与辩解;

4.连云港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连公物鉴(文)字[2018]56号、连公物鉴(文)字[2019]23号等鉴定意见;

5.东海县公安局搜查笔录、电子证据检查笔录等笔录;

6.东海县公安局提取的涉案手机、电脑电子数据,搜查现场视听资料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刘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甲伪造企业、事业单位印章,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二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伪造企业、事业单位印章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刘某甲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刘某甲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东海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单华奎

2020年10月16日

                                    (院印)

附件:1.被告人刘某甲现监视居住于住所,联系电话:1338296****。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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