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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刘某甲伪造公司、事业单位印章案)_东海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独角龙 评论0

江苏省东海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东检一部刑诉〔2020〕321号

被告人刘某甲,曾用名刘某乙,男,197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207221975********,汉族,初中文化,个体,户籍所在地江苏省东海县,住江苏省东海县**街道**小区**号楼**单元**室。被告人刘某甲曾因犯出售非法制造的发票罪、伪造国家机关证件罪、伪造公司、事业单位印章罪,于2010年7月7日被江苏省泗阳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两年,并处罚金3万元。因涉嫌伪造企业、事业单位印章罪,于2019年1月9日被东海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2月8日被该局取保候审;2020年2月7日被该局监视居住。经本院决定,于2020年8月5日被重新监视居住,由东海县公安局执行。

本案由东海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甲涉嫌伪造企业、事业单位印章罪,于2020年8月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7月至9月间,在东海县**街道**小区**号楼**单元**室,被告人刘某甲以营利为目的,通过购买刻章机、扫描仪、电脑等伪造公司、事业单位印章,获利人民币2000元。侦查机关现场查获“**学院”、“连云港东海**学校”、“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泗阳县支行业务专用章(5)”等印章、印章章料半成品。经鉴定,“连云港东海**学校”、“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泗阳县支行业务专用章(5)”等8枚印章均系伪造。

被告人刘某甲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自愿认罪认罚。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信息、发破案经过、到案经过、前劣迹登记表、扣押物品清单等书证;

2.被告人刘某甲供述与辩解;

3.连云港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连公物鉴(文)【2019】47号文件检验鉴定书;

4.东海县公安局搜查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甲伪造公司、事业单位印章,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伪造公司、事业单位印章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刘某甲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四条的规定,被告人刘某甲所使用的作案工具予以没收,违法所得予以追缴。被告人刘某甲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东海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尚春波

2020831

附:

1.被告人刘某甲取保候审于住处,电话:1595077****;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随案移交物品清单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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