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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刘某甲伪造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印章案)_东海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江苏省东海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东检一部刑诉〔2021〕2号

被告人刘某甲,男,199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207221991********,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江苏省连云港市东海县,住东海县**镇**村**号;因涉嫌伪造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印章罪,于2019年11月16日被东海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16日被该局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2020年12月17日被重新取保候审,由东海县公安局执行。

本案由东海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甲涉嫌伪造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印章罪,于2020年12月16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年12月1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5月至2019年11月间,在东海县**街道**巷**号一出租屋内,被告人刘某甲以营利为目的,利用电脑、刻章机等设备伪造多枚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印章,并通过“拼多多”商城销售,获利人民币3000余元。2019年11月15日,公安机关现场查获“嘉兴市**人民医院诊断专用章(10)”、“许昌市**委员会(方形)”等印章34枚及印章半成品400余枚、印章油、印泥等。经鉴定,“潮州市**服饰有限公司”、“山东**人力资源服务有限公司发票专用章”、“许昌**置业有限公司合同专用章”、“深圳市**国际物流有限公司”、“沧州市**实业有限公司质检专用章”均系伪造。现场扣押的“嘉兴市**人民医院诊断专用章(10)”、“商品房合同备案专用章(方形)”、“许昌市**置业有限公司(方形)”、“许昌市**委员会(方形)”印章均系伪造。

被告人刘某甲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自愿认罪认罚。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信息、发破案经过、到案经过、前劣迹登记表、扣押物品清单、暂扣款物收据等书证;

2.证人王某某、陈某某、杨某某、刘某乙、李某某证言;

3.被告人刘某甲供述与辩解;

4.连云港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出具的连公物鉴(文)【2020】20号文件检验鉴定书;

5.搜查笔录、辨认笔录;

6.聊天记录等电子数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甲伪造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印章,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伪造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印章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刘某甲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被告人刘某甲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是坦白,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四条的规定,被告人刘某甲所使用的作案工具应当予以没收,其违法所得应当予以追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东海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尚春波

检察官助理:李依飞

2021年2月7日

附:1.被告人刘某甲现取保候审于住处,电话:1314151****、1385121****;

2.案卷材料和证据四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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