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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刘某甲伪造身份证件案)_江阴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独角龙 评论0

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澄检一部刑诉〔2020〕2387号

被告人刘某甲,男,1974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3303281974********,汉族,初中文化,江阴市**超市工作,住江阴市**街道**路**号(户籍所在地浙江省文成县****村**村)。被告人刘某甲曾因犯危险驾驶罪,于2016年4月20日被浙江省文成县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一个月,缓刑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被告人刘某甲因涉嫌伪造、买卖身份证件罪,于2020年5月19日被江阴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江阴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甲涉嫌伪造身份证件罪,于2020年11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于同日告知了被告人刘某甲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刘某甲,听取了被告人刘某甲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刘某甲于2016年3月在浙江省文成县因醉酒驾后驶机动车被当地公安机关查获并吊销驾驶证。2017年10月,被告人刘某甲为方便驾驶机动车,在浙江省文成县花费500元找“办证黄牛”伪造了一张姓名为刘某乙的驾驶证和一张姓名为刘某乙的居民身份证,准备用于应付交警检查。2018年6月25日,被告人刘某甲驾驶苏B**5越野车途径江阴市**街道**路**路口时遇交警检查,被告人刘某甲为应付交警检查,遂向交警出示上述2张伪造的证件意欲蒙混过关,但被交警当场发现。

被告人刘某甲被抓获后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江阴市公安局扣押的伪造驾驶证等物证;

2.江阴市公安局收集、制作的常住人口基本信息、刑事案件侦破经过等书证;

3.证人黄某某的证言;

4.被告人刘某甲的供述;

5.江阴市公安局制作的扣押笔录、现场笔录等工作笔录;

6. 公安部交通管理科学研究所道路交通事故鉴定中心出具的《鉴定文书》、江阴市公安局出具的《居民身份证鉴定书》。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甲购买并使用伪造的居民身份证、驾驶证,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三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伪造、买卖身份证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刘某甲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刘某甲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张庆苗

2020年11月5日

附:

1.被告人刘某甲现取保候审于江阴市**街道**路**号。

2.全部案卷材料。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一份。

5.《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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