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镇江市经济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镇经检二部刑诉〔2021〕1号
被告人刘某甲,男,1983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2204211983********,满族,初中文化,无业,住吉林省辽源市东丰县**小区**号楼**单元**室(户籍在吉林省东丰县**镇**路**委**组)。被告人刘某甲因涉嫌非法经营罪,于2019年10月22日被镇江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11月20日被该分局取保候审,2020年11月19日被该分局解除取保候审。被告人刘某甲因涉嫌侵犯著作权罪,于2121年1月7日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当日由该分局执行取保候审。
辩护人黄友定、吴锡滨,江苏江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镇江市公安局直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甲涉嫌侵犯著作权罪,于2021年1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1年1月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1年1月6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吴锡滨、被害人上海**娱乐信息科技有限公司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5年8月至2020年10月,被告人刘某甲在互联网上建立**网站,租赁服务器,使用“关关超级采集器”软件在网络上搜索采集小说并上传至**网站,并在**网站以刊登广告的方式收费牟利。经查证,**网站复制发行上海**娱乐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存放文字作品的服务器位于镇江市)拥有独家信息网络传播权的文字作品1264部。2016年3月至2016年11月,刘某甲收取安徽**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广州分公司广告收入161余万元人民币(以下币种同)。
2019年10月22日,被告人刘某甲被抓获归案,临时羁押于吉林省辽源市看守所。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现退出案款161万元。已赔偿了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作品权利文件、银行帐户清单、支付宝帐户明细、抓获经过、谅解书等书证;2.证人朱某某、刘某乙、秦某某等人的证言;3.由上海弘连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计算机司法鉴定所出具的司法鉴定意见书、上海东方计算机司法鉴定所出具的司法鉴定书等鉴定意见;4.被告人刘某甲的供述和辩解;5.由镇江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制作的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等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刘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甲以刊登收费广告等方式直接收取费用,未经著作权人许可,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他人文字作品,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七条第(一)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侵犯著作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刘某甲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可以从宽处理;刘某甲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刘某甲有期徒刑三年,适用缓刑,并处罚金人民币八十一万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镇江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朱莉莉
2021年1月8日
附件:
1.被告人刘某甲现取保候审于其住处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涉案款一百万元扣押于镇江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六十一万元扣押于本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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